湖北交投随州智慧供应链产业园项目(一期)工程总承包
澄清答疑文件
招标编号:HBSJ-202411FJ-******1/HBCZ-******74-251262
各投标人:
一、根据投标人对本项目的提问,回复如下:
1、投标人资格要求:近五年(2020年4月1日至今)至少具有1项合同金额(设计业绩则指投资额)不少于1.2亿元或工程总建筑面积不低于40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请问“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是否指设计业绩或施工业绩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三者只要满足其中一个即可?
答:是。
2、招标文件中对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均有自定义近五年(2020年4月1日至今),而投标须知前附表“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近年”是指近3年”,请问:近3年起止时间是否为:从投标截止之日往前推算3年?若不是,请明确具体时间范围?
答: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中的“近3年”是指投标截止之日往前推算3年。
3、招标文件投标格式“7-1 企业信誉声明”中时间要求“近三年”。请明确:此处的近三年起止时间是否为:从投标截止之日往前推算3年?若不是,请明确具体时间范围?
答:投标文件格式“7-1 企业信誉声明”中的“近三年”是指投标截止之日往前推算3年。
4、招标文件“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中,项目经理资格要求“近 5年(2020年4月 1日至今)在投资额不少于1.2亿元或工程总建筑面积不低于40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担任过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或设计负责人或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请问:业绩证明时间以什么为准?
答:项目经理业绩时间以提供证明材料载明的时间为准,如合同签订时间、施工许可证发证时间、竣工验收时间,同时提供多个证明材料的,以上述时间中的最晚时间为准。
5、招标文件“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中,施工负责人资格要求“近5年(2020年4月1日至今)在投资额不少于1.2亿元或工程总建筑面积不低于40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部分)担任过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请问:业绩证明时间以什么为准?
答:施工负责人业绩时间以提供证明材料载明的时间为准,如合同签订时间、施工许可证发证时间、竣工验收时间,同时提供多个证明材料的,以上述时间中的最晚时间为准。
6、关于社保缴纳证明,请问:①人员提供在投标人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是否满足要求?②请明确社保缴纳凭证时间范围?
答:①是;②本项目招标文件对社保缴纳凭证时间不做强制要求。
7、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类似业绩(10分):投标人(如为联合体,则联合体任何一方均可)近5年(2020年4月1日至今)在满足资格条件要求的基础上,每增加1个类似业绩(含类似项目、类似设计项目、类似施工项目)得2分,最多得10分。请问“含类似项目、类似设计项目、类似施工项目”是否指:投标人提供一项类似项目或者一项类似设计项目或者一项类似施工项目,均满足得2分要求?
答:是。
8、关于投标函的投标总报价(单位为“元”,最多只能填写2位小数)和“十、价格清单中”下浮率的填写,如果实际计算的数字存在小数超过2位的话,第3位小数是否四舍五入?
答:是。
9、招标公告描述:计划工期:545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 2025-06-01;投标须知前附表描述:计划工期:545日历天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2025年06月0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6-11-28 00:00:00;合同专用本描述:工期:合同生效至竣工验收共545日历天。三处描述不一致,请问:投标人在投标函附录“工期”处如何填写?
答:本项目工期为:合同生效至竣工验收共545日历天,计划开始工作日期暂定为2025年06月01日,具体以实际签订合同日期为准。投标函中的“工期”处填写数字“545”,投标函附录“工期”备注中可补充填写。
二、现公布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如下:
1、勘察设计费最高限价为197.04万元,由投标人自行报价,总价包干,不予调整。
2、建安工程费最高限价为10647.62万元,该部分费用不包括专项工程暂估价,投标人采用下浮率报价,且投标报价下浮率应不小于3%。
3、专项工程暂估价为 880.9万元(含税)。本项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报价竞争,投标时按招标人给定的金额填入。
4、暂列金(预备费)为659.82万元。本项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报价竞争,投标时按招标人给定的金额填入,如未发生,归发包人所有。
三、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价格清单”建安工程费备注栏现修改为“建安工程费报价= 10647.62*(1-下浮率),其中下浮率为 %”。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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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5月07日